報廢須知
報廢須知
應備證件:
- 1.行車執照。
- 2.號牌:汽車2面,機車1面,550C.C.以上大型重型機車2面(遺失者請附警方報案證明) 。
- 3.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(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)及印章(個人名義);公司、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(公司含登記表)或公司、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印章(公司行號名義)。
- 4.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〈自用小型汽車、機車免〉。
注意事項:
- 1.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,另繳驗該公司、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。
- 2.如有違章、欠稅費請先清理(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,請檢附收據)。
- 3.報廢之車輛,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牌使用。
- 4.汽車引擎、底盤、電系、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,其不堪修護使用時,應申請報廢。
- 5.報廢之車輛,不得違規使用道路。
- 6.禁止異動或有動產設定,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。